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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防科技展览馆管理实施办法

2017年10月23日    点击:次

国防科技展览馆管理实施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国防科技展览馆的管理,更有效地保护、开发和利用展馆资源,根据学院具体情况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国防科技展览馆记录国防科技工业的历史、弘扬国防军工精神、传承社会文明,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,蕴涵着丰富的教育资源。学院党委宣传处负责国防科技展览馆建设,设立国防科技展览馆专门工作经费,用于国防科技展览馆日常维护管理。

第二章 管理职责

第三条宣传处关于国防科技展览馆的管理职责:

(一)落实具体承担国防科技展览馆管理的工作人员;建立健全的校史资料收集和保管、参观和利用等有关制度。

(二)充分利用国防科技展览馆平台,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展览资源的开发工作。

(三)负责国防科技展览馆资源的征集与鉴定、建档以及日常管理和展示工作。

(四)严格执行国防科技展览馆资料的接收、管理、借阅、参观等有关规定。

(五)协调行管处做好展览馆开关电器、清洁卫生工作、花草布置等工作。

(六)维护场馆设备和器材,确保各类设施、设备的正常运转。

(六)妥善保管和处理未整理展出的展览材料,不得随意乱放和损坏。

(七)对场馆设备、器材、办公家具的维护以及治安和卫生等的管理。

(八)完成有关新生、新进教工等教育的组织参观和介绍任务。

(九)完成本单位嘉宾、校友的参观和介绍任务。

第三章 展馆开放

第四条国防科技展览馆向学院内外免费开放,可预约参观或自行参观。

第五条国防科技展览馆每周固定开放2至3个半天,非固定开放时间参观校史展览馆需预约。

第六条校园开放日、新生入学教育、毕业生离校教育、新进教职工或嘉宾、校友参观等参观时间不接受预约参观。

第七条学院内外各单位预约参观国防科技展览馆,须经宣传处负责人同意。

第八条外单位来我院参观国防科技展览馆,须由院内对口单位提出申请经宣传处负责人同意,由宣传处协调安排,必要时配备专职人员或学生讲解员现场讲解。

第九条参观者进入展览馆,须保持安静,不得高声喧哗,爱护场馆设施,保持展厅整洁,注重公共卫生,严禁吸烟。

第十条馆内设备、实物、图文等,未经允许,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和私自挪用。

第四章 资源利用

第十一条国防科技展览馆实物归学院所有。已布展实物按实物资产管理,重要和珍贵的实物设专柜展出。

第十二条学院教工需要利用展览材料(含实物)的,需书面提出申请,并经宣传处负责人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。

第十二条国防科技展览馆展览材料(含实物)原则上不予以借出,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借出的,须经学院院领导同意,并办理相关手续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十三条对国防科技展览馆建设、管理和资源提供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,学院给予褒扬及奖励。

第十四条凡因人为因素造成国防科技展览馆展览材料(含实物)缺失或损坏的,或将国防科技展览馆展览材料(含实物)据为部门或个人所有的,学院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,并给予相应的处罚。

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党委宣传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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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7月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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